声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公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流动公寓管理,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流动公寓由行政资产处和人事教育处共同负责管理。
二、入住申请:
1、由本人向人事教育处申领申请表,并由所在实验室主任和人事教育处签署意见后交到行政资产处;行政资产处根据房源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方案,报所长批准生效后,方可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入住房屋确定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入住费用收取:
1、管理费:2000元/年,由博士后所在实验室支付,预付两年共计4000元整;
2、房租费:由博士后个人支付,按月从工资中扣除;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租房收费标准;
3、押金:办理入住手续同时,入住人员一次性交纳押金3000元,出站迁出公寓时,经行政资产处管理人员检查住房和原配备的家具,验收通过和交回房屋钥匙后,方可退还押金。
4、其他费用:入住人员应按期向物业管理等部门交纳水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四、退房手续:
1、博士后在完成出站报告后,在10天时间内到行政资产处办理退房手续;人事教育处接到行政资产处签署的“退房手续办理完毕”的意见后,再组织该同志的出站报告。否则从第11天开始,按5元/平方米/天收取房租,并在工资中直接扣除。留所者,若不办理退房手续,则取消留所资格。
2、出站前应及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等费用。
五、其他:
1、公寓内配备的家具、电器等设施由入住博士后负责保管,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换公寓内配置的设施和改变房屋基本结构。属人为损坏房内设施的,加倍赔偿。
2、入住人员应服从小区物业管理,注意室内水、电、燃气的安全使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入住人员负全责。
六、住房补贴:博士后入站时,所里如没有公寓可提供,自行解决住房者,每人每月可享受1500元的住房补贴(其中所负担500元,实验室负担1000元)。
七、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声学研究所
20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