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所2011年导师上岗资格申报通知
各实验室:
为了制订2011年的招生计划,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组织新增博士生导师及硕士生导师的上岗资格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导师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附一、二。
二、 时间安排:(电子表格请上所网首页下载)。
1. 材料上交:3月25日前请将导师上岗资格申请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交至人事教育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2. 同行评议:博导须进行同行评议,3月25日后送出;4月5日评议材料返回。
3. 所内评审:4月10日左右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评议并投票表决。
4. 目录制定:审批通过的导师将作为2011年招生导师,2010年7月份制订2011年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复查
1、每年复查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对不称职或三年内没有招收研究生者,将视具体情况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凡属撤消导师资格者,如要求恢复导师资格,须重新履行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手续。
2、对因年龄、健康原因目前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可停止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3、连续两年不按培养方案规定培养,或不按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或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课题,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或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保证培养质量,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应停止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4、出国从事教学、科研或进修一年以上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但保留其导师资格。
5、凡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实验室决定变更导师。
6、指导教师若改变科研方向需在新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要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一般亦应终止原学科、专业的指导资格。
四、联系人:卢美英,张云鹏,62572976,ypzhang@mail.ioa.ac.cn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0年3月10日
附一:博导申请说明
一、申请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学严谨的学风,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热心人才培养。
2.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研究员,具有能够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和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3.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或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担任研究员以来,在国内外一、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获国家级三等、院、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着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5.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的科研工作和培养研究生任务。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成培养一届硕士生,协助博士生导师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高。申请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1.申请者首先填写申请表,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2.初审合格者通知提供近三年来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抽印本或专著。
3.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五位同行专家(至少应有两位所外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4.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充分讨论,对其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者为审批通过。
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列入下一年的招生计划。
附二:硕导申请说明
一、申请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熟悉学位条例,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培养质量。
2、须具有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的高级职称,首次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3、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高质量地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选修课。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内曾在国内外较高级的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或有相当于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5、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已在某方面进行过较系统的科研工作,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现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正活跃在本学科前沿,有较充足的供研究生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协助人员。
二、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1、申请者本人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反映本人近年来科研工作情况的有效材料。经复核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2、一般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学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
3、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有资格招收下一届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