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开阔研究生国际化视野,促进我所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和规范在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声学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2)受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或实验室课题资助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3)受实验室课题资助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正式在册的非定向(含自筹经费)研究生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出国(境)的申请;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原单位办理,但须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访学单位邀请函,同时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导师、教导员、实验室负责人、科技发展部负责人审批签字。
(2)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导师签字担保。
(3)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的其它出国手续,并将《出国留学协议书》或《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协议书》1份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学生将以上书面材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所领导审批。
(5)学生将获得批准的《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和《保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发展部备案。
(6)出国前一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停发奖助学金手续,并按《公派留学研究生宿舍使用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7)留学期满回国后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启发奖助学金手续,并按《公派留学研究生宿舍使用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大学要求完成出国总结,回国后一个月内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8)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大学要求完成报销手续。
第五条 受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或实验室课题资助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访学单位邀请函,同时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导师、教导员、实验室负责人、科技发展部负责人审批签字。
(2)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导师签字担保。
(3)学生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本人签字、保证人(导师)签字、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4)学生将以上书面材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所领导审批。
(5)学生将获得批准的《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和《保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发展部备案。
(6)学生应按时回国,回国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提交导师审核过的《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
(7)学生持邀请函、《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出国机票等费用票据到财务管理部报销。
第六条 受实验室课题资助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的研究生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交访学单位邀请函,同时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导师、教导员、实验室负责人、科技发展部负责人审批签字。
(2)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保证书》,导师签字担保。
(3)学生填写《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本人签字、保证人(导师)签字、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4)学生将以上书面材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所领导审批。
(5)学生将获得批准的《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和《保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发展部备案。
(6)出国时限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出国前一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停发奖助学金手续,并按《公派留学研究生宿舍使用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7)回国后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启发奖助学金手续,并按《公派留学研究生宿舍使用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导师审核过的《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
(8)学生持邀请函、《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声学所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出国机票等费用票据到财务管理部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