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9  作者: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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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464号),结合声学所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具有声学所研究生学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条 奖励金额及名额: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声学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分配,各研究单元可推荐名额由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名额情况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声学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百分制学位课平均成绩原则上需达到80分及以上;

  七、博士研究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过院长奖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

  2. 以第一作者在SCIEI刊源发表过高水平文章;

  3. 获得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4. 获得过国家一、二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排名前九,省部级二等及以下排名前七。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五、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直博生一年级和二年级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通过博士资格考核的直博生三年级及以上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审组织:

  声学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负责我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科技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委员会成员、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学生代表由声学所研究生会推荐,须不是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评选和推荐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声学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信息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曾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二、材料审核。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申请人资格后,上报声学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公开评选。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参评人当选;

  四、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它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原则上参评学生的导师应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以书面署名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反映,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二、申请人在评选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发现获奖所提供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全额退还所获得国家奖学金,撤销其荣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声人字[2014]4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不符时,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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