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学所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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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京教人字〔200712号)精神和《关于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继续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统一认定本院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09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且取得研究生院导师培训证书者。

  2.指导的学生获得过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省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奖。

  3.在各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各学科群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纸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样表请参考研究生院主页:www.gucas.ac.cn/教学培养/培养管理/师资队伍建设)。

  2.网上填报电子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址http://www2.gucas.ac.cn 20091012日开通,教师资格证申报流程及说明见附件)。

  3.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申请人的姓名)。

  4. 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作安排

鉴于今年北京市教委进一步加强了教师资格证的审核工作,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申请条件予以审核、组织申报。

  1. 请各单位根据教师资格证申报流程及说明(详见附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纸板和电子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纸板申请表可向研究生部领取。

  2. 请各单位于20091020日前,指定专人负责,汇总纸版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以实验室为单位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部。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渠道申请教师资格。

  2. 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证。

  3. 以往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申办的教师资格证书若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本通知可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网址:www.gucas.ac.cn/教学培养/培养管理/师资队伍建设。

联系人:卢美英、张云鹏  

Emailypzhang@mail.ioa.ac.cn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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