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声学所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等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的对象,应是我所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共六类。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发放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中科院奖学金按照中科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中科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六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分别按照博士生、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人均标准以及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人数(含按规定免缴学费者),核定当年声学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
声学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一、评定对象: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正常在学学习的学生。
二、评定办法: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每年定期开展评定工作,主要以课程学习、开题、中期、博士资格等考核成绩为依据,结合评优奖惩,具体实施如下:
年级类别 |
考核依据 |
考核组织 |
硕士生一年级
直博生一年级
统考博士生一年级 |
按国科大标准
100%发放 |
管理部门 |
硕士生二年级
直博生二年级 |
一年级学位课成绩 |
学科组 |
硕博连读博士生一年级
直博生三年级 |
同级学生博士资格考核成绩 |
非直博博士生二年级
直博生四年级 |
开题考核成绩 |
硕士生三年级
非直博博士生三年级
直博生五年级 |
中期考核成绩 |
三、加分或扣分:主要由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学生学业及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在总分基础上加、扣分不超过5%。主要项目及标准如下:
获三好学生标兵加2分;
获优秀学生干部加1分;
获院长奖学金加2分,获院长优秀奖学金加5分;
对违反国科大学籍、宿舍等管理规定且尚未达到受处分级别,但接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的每次扣1分;
被认定存在科学不端行为的学生且尚未达到受处分级别,但接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其他经认定应奖励或处罚的事项可参照上述标准加分或扣分。
四、学业奖学金分级:
在学科组内,最终考核成绩原则上从高到低按照15%、70%、15%的比例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C两个等级人数保持一致,并依次按学业奖学金人均的115%、100%、85%计发。
经批准延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按C等计发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所奖学金是指由声学所自行设立的奖学金。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硕士生、直博生一年级按600元/人·月发放,所财政支付350元,实验室支付250元;硕士生二三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700元/人·月发放,所财政支付400元,实验室支付300元;
二、直博生三四五年级、非直博博士生按800元/人·月发放,所财政支付500元,实验室支付300元;
三、研究所奖学金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创新贡献、品德行为等方面,对于学习工作不努力且有违规违纪等行为的研究生,经实验室、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予以核减或停发。
第八条 “三助津贴”中的助研岗位津贴主要指由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考核发放。发放标准为:
一、硕士二、三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不低于600元/人·月标准发放;
二、直博生三、四、五年级及其他博士生按不低于1200元/人·月标准发放;
三、一年级集中教学的硕士、直博生由实验室适当发放,原则上按不低于400元/人·月标准发放;
四、实验室应和研究生签定助研岗位任务书。研究生应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予停发。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因公出国留学、进修(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三个月以上,暂停其全部奖助学金的发放,待其回所后恢复发放。
第十条 对于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予放发。
第十一条 定向培养学生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并由原单位保留工资档案关系及医疗保障,不发国家助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可发放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三助津贴等部分。
在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若申请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应个人承担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从国家助学金停发之日起,由实验室全额发放研究所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额部分。
第十三条 成立声学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由相关所领导、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委员在议事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等原则。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予以公布,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1月14日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