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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7/10/23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海洋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海洋创新院”)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职工、学生发明创造,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工作指南》、《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海洋创新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创新院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工作人员是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等;相关人员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等离开我院后不满1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权利;

  2.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商标专用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

  6.研究机构名称、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

  7.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海洋创新院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执行海洋创新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海洋创新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海洋创新院和共建单位共有。

  第五条 海洋创新院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开发,应签订合作研究或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有在知识产权文件中署名和获得荣誉与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国家、中科院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海洋创新院和共建单位共有。

  第八条 海洋创新院的名称、徽章、网络域名等标识,所有权属于海洋创新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海洋创新院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海洋创新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海洋创新院和各共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制止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一条 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海洋创新院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海洋创新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海洋创新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创新院各共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海洋创新院和共建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在申请和转移转化时需经海洋创新院和各共建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海洋创新院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在离职前,应将与研究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交回所在单位。离职后,未经海洋创新院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海洋创新院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与信息从事有损于海洋创新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做好授权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丧失。需要放弃已获得的知识产权,应经海洋创新院批准,依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洋创新院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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