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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2017/10/23 |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声学所)业务及财经管理的规范性、提高科研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结合声学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声学所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所纪委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财经法规以及中科院、声学所等有关规章制度,相对独立地对本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 声学所内部审计事项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所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作业规范等;

  二、负责所属研究站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与实施;

  三、负责按照《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科研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四、负责院监审局、北京分院监审处对本所下达审计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五、负责组织本所内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纪监审办公室接受北京分院监察审计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内审人员的职权是:

  一、检查、查阅被审计对象的账目、资产和有关资料;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要依照程序上报所纪委备案。

  五、支持和协助财务处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形式,主要有财务收支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等。

  第七条 审计方法可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八条 审计项目的确定采用指定和抽样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可采用纪监审办公室自己组织或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方式。委托审计项目时,应采用招投标、评价和动态更新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审计过程的监督和协调,确保审计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范围、重点内容等;

  (二)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一)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二)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

  (五)编制审计工作记录。

  三、报告阶段: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课题组)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课题组)意见后,报送纪委审批,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课题组)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课题组)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纪监审办公室提出申诉,纪监审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书面回复。

  (三)被审计单位(课题组)有违纪行为的,纪监审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纪委。

  (四)被审计单位(课题组)对已生效的审计报告的结论与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课题组)配合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按审计要求如实介绍情况;

  二、及时提供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提供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四、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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