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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7/10/23 | 【 【打印】【关闭】

    2017717日第五届职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我所“科学管理,依法治所”的治所方针,更好地实现“国家的声学所国际的科学家”的组织目标,更充分地发挥我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作用,促进职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研究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知识创新为核心,打造国际一流的声学和数字信号处理研发机构;以国家需求为己任,服务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科学奉献为宗旨,为发展声学事业做出持续不断的贡献”为组织使命,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效率,特别要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人由大会选出的常设主席团中的成员担任,成员由职代会主席团指定的职工代表担任。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提案工作组职责:

  (一)根据职代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组织提案征集工作。

  (二)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接收登记、归类、汇总、审查、立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和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情况通报、信息反馈和归口存档,并适时组织报道。

  (五)评选推荐优秀提案。

  (六)向常设主席团和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提案的提出:提案由职工代表向提案工作组提出,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七条提案的格式:提案要求一案一事,使用统一的提案纸(见附表1),允许附页。提案须有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创新及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建议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提案内容应具体、属实,具有可操作性。职工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提案可列为正式提案:

  (一)有关研究所在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决定方面的提案;

  (二)有关研究所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的提案;

  (三)有关研究所在科研、管理、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提案;

  (四)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五)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其它热点问题的提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二)非本单位所能办理的;

  (三)纯学术研究内容的;

  (四)内容不属实,事实不确凿,填写不规范的;

  (五)只提出问题和意见,没有可行性建议或者只有建议而没有事实依据的;

  (六)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八)纯属为本人及其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第九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后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组在大会后书面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条提案工作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预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建议立案,并对建议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对征集提案的预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常设主席团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方可正式立案。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大局问题、又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提案,可作为建议案提出。

  第十三条为充分保护广大职工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提案工作组要与提案人充分沟通,有的提案经过补充、加工修改,可以成为正式提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具体情况退回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由提案工作组上报所领导批转给相关部门,以供工作参考。提案工作组应将对提案的审查与立案结果及时反馈给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案工作组将立案的提案报送综合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办理(见附录1),并对办理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提案承办部门应认真对待职工提案,部门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在一个月内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在提案纸(可附页)上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书面答复要求明确提案“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无法落实”的意见,除“已经落实”外的其它意见应有详细的情况说明或理由。承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待提案人对提案书面答复意见签署“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将提案纸返回至综合办公室,并最终返回至提案工作组归口存档。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应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互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组可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提案工作组要持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九条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职工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二十条提案工作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初评工作,推荐优秀提案,经常设主席团审定后,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是对2003416日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的修订,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提案工作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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