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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
2017/10/23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所科学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营造有利于声学所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服务声学所整体工作提升,依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6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传播工作,指声学所新闻宣传(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含中、英文网站、官方微信等)、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科技出版工作等。

  第三条 声学所科学传播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树立良好形象,传播科学文化,紧密围绕声学所的中心工作,宣传声学所改革创新发展中取得的进展,构建有声学所特色的传播体系,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

  第四条 声学所科学传播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准确、及时,整体要求是严谨、务实、高效。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指通过组织面向国内和境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新闻通稿发放、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引导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关注、报道声学所科研和管理活动中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声学所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涌现的创新成果,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思想,注重“见人、见事、见精神”,大力弘扬声学所优秀文化传统。

  第六条 党的宣传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学生,引导大家积极向上,开拓进取,为实现党的目标而奋斗;另一方面宣传声学所贯彻落实中央、我院相关精神;开展党的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的特色举措;选树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党的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所上下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广大职工、学生爱听爱看、产生共鸣,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指依托院政务信息刊物,收集并报送声学所在科研、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参考价值的内部信息,为党和国家领导、院领导、相关部委、地方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传达精神、交流经验提供支撑和服务的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安全等重大问题和声学所工作实际,快速反应、认真组织,积极报送情况准、内容新、针对性强的信息,切实促进“思想库”建设和声学所科研、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八条 网络宣传工作指顺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所中英文网站和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布声学所工作信息,并依据发布平台特点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的工作。

  网络宣传工作的要求是:不断拓展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平台功能,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编辑质量,加快更新频率,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声学所的改革发展动态,妥善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指主动或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所网站、新闻发布或申请者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外公开声学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的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声学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 舆情应对工作指收集、研判各类网络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上涉及声学所相关工作和人员的舆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媒体、公众的主要信息需求进行信息发布的工作。

  舆情应对工作的要求是:密切关注、准确把握声学所的相关舆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努力消除误解、降低负面影响、维护声学所形象。

  第十一条 科学普及工作指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创作科普作品、开放科普场所、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工作。

  科学普及工作的要求是: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声学所学科、资源和人才的优势,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的科普工作,促进科研与科普工作的融合,提升声学所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科技出版工作指出版高水平科技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等,促进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工作。

  科技出版工作的要求是: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出版代表我国声学和信息处理技术等领域科技水平的各类出版物,注重学术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挥科技出版本领域国家队的引领作用,提升在国际科技期刊和出版界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声学所科学传播工作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科院、声学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违规发布或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全所职工和学生须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传播工作,工作中须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负责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声学所或中科院名义参与宣传活动;不得以声学所或中科院名义发布非职务相关成果。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六条 声学所科学传播工作由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科学传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和服务支撑,所内各部门充分协同、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由所务会成员组成,组长由所长担任。全面负责科学传播工作。

  工作小组由各职能部门、学会学报综合办公室、科技委员会、团委、研究生部等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负责科学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根据需要,工作小组下设宣传、科普、新媒体与技术支撑等业务组。

  在声学所建立兼职信息宣传员、兼职科普员队伍,由各职能部门、研究单元、研究站指定的相关业务及管理人员组成,广泛动员、积极培养和吸纳老专家、研究生为科学传播志愿者,构建内部科学传播工作网络,建设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科学传播工作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等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会学报综合办公室负责科学普及和科技出版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全所科学传播工作的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在新闻宣传方面,按中科院规定要求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声学所新闻发言人由主管科学传播工作的所领导担任并由所务会议任命,代表声学所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活动工作程序

  (一)声学所所属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活动申请,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视发布内容类别履行审批程序(科技成果类发布会由所科技委员会审议,重大活动类发布会由所务会审议)后,报科学传播工作主管所领导审批。

  (二)视发布会工作语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科学传播局新闻联络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

  (三)综合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第二十条 接受新闻采访、报道工作程序

  (一)拟接受新闻采访、报道的部门,须填写《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审批表》(见附件1),由部门定密责任人及负责人签字并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后,交综合办公室;

  (二)由综合办公室报主管所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审批。

  (三)由综合办公室向院科学传播局新闻联络处或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备案。

  (四)综合办公室与申请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相关新闻宣传活动。

  (五)除现场直播等特殊情况,新闻宣传报道发布前须填写《信息宣传发布审批表》(见附件2),由接受采访部门的定密责任人及负责人、综合办公室审核;内容是否涉密不明确时由保密办公室组织审核。

  (六)职工和学生若接到新闻媒体的采访通知或约稿通知,须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的宣传方面工作程序

  (一)党的重要文件精神传达、重要会议及活动组织等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二)党的宣传工作,由各部门、各党支部、群团组织共同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党支部、群团组织提供宣传信息,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办公室。需向上级单位、公共媒体等报送或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方面工作程序

  (一)院政务信息刊物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简报》、《中国科学院专报信息》、《要情》、《领导参阅材料》、《情况通报》、《“率先行动”动态》等。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所政务信息工作。

  (三)政务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的情况;  

  2.中央领导关心的热点问题,包括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和动向等;  

  3.贯彻落实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4.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市的主要领导、院领导视察声学所的情况、重要指示和讲话;  

  5.“率先行动”计划及“一三五”工作进展情况、改革与发展经验和成就等;  

  6.组织的重大活动,包括大型会议、重要学术活动、与会主要领导及讲话要点等;  

  7.重要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  

  8.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进展与成绩;  

  9.党的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在改革与科技创新中涌现的优秀人物、事迹等;  

  10.院地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建等情况;  

  11.改革与发展中存在问题,对院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等;  

  12.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13.院政务信息部门布置的其他信息收集任务或调研任务。

  (四)提高收集政务信息的质量。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1.情况准。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既报喜,又报忧;  

  2.内容新。充分反映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  

  3.针对性强。能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作用;  

  4.综合性强。要用精炼的文字反映事物的概貌,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五)所属各部门政务信息报送,需由综合办公室报所长审批后,上报院有关部门。

  (六)对涉密信息刊物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宣传发布工作程序

  (一)各部门发稿应填写《信息宣传发布审批表》。

  (二)根据稿件的类型及重要性,综合办公室将向中科院网站及微博、微信等客户端推送。

  (三)新闻稿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依照《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舆情应对工作程序

  (一)遇有如下情况,应立即启动舆情应对:

  .声学所自行发现舆情;

  .声学所接到院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院科学传播局的通报和要求。

  (二)实施舆情应对时,工作小组须在第一时间核实舆情信息真实性,进行针对性调查并提出应对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理。可通过所网站或组织媒体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避免谣言和误解。应跟踪分析舆情信息发布的效果,及时调整信息发布的频次和重点。应指定对外发布该舆情信息或接受采访的专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应对方案应于当日报院科学传播局和院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科学普及方面工作程序

  (一)工作小组应根据中科院相关规定,统筹规划科普工作,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二)科普组落实科普工作计划,传播科学知识,开展有特色的工作。 

  (三)科普组邀请老专家对科普工作计划、重大活动项目提供咨询和指导;对科普作品的科学性进行咨询和指导。

  (四)工作小组应充分发挥学会学报平台优势,积极传播科普知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出版工作程序

  (一)学会学报综合办公室负责学术期刊等出版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科技发展部负责科技类图书及音像等出版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创新文化类图书及音像等出版事项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新增期刊、图书及音像等出版物由相应部门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小组审定;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或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事项,需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相关事项审定后,相应部门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正式审核文件和材料进行反馈。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全所上下须高度重视科学传播工作,进一步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建设和完善“大宣传”的工作体系,将科学传播工作作为声学所改革创新发展各项工作部署、实施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声学所设立科学传播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队伍建设、平台建设、专项活动、表彰奖励等。专项经费由工作小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

  第六章 工作情况统计与通报

  第三十条 为充分调动所属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科学传播工作合力,促进科学传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各部门的科学传播工作进行统计与通报。

  第三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对适合统一、量化统计的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科学普及、科技出版等相关科学传播专项工作进行统计,并向全所通报统计结果。统计工作依据《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科学传播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于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结果,由工作小组评选科学传播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作品等,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提交所务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对在舆情应对工作中因不作为导致严重负面影响、在科学传播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的部门,取消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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