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党员要求工作调动或辞职在向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同时,还应向党组织报告,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如果党员坚持工作调动或辞职,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同意时,党员可向仲裁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要求工作调动或辞职,除必须遵守党内有关规定外,没有特殊限制,但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精神,凡属下列情况的工作调动或辞职,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工作的;(4)在远郊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5)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未结案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规定党员要认真遵守。